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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04-29 10:48:08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协会秘书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关于扩大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94号)精神,拟在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素

(一)认定工作定义:指依法在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中央驻川、省属国有企业在蓉分公司、子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市属民办大中型企业等,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对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企校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等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等级、标准

1.职业范围: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2.职业等级: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至一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3.职业标准: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规范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可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或联合当地科研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2018版)》,结合企业岗位需要、行业内认可、与现代产业接轨等要素,编制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家评审公布后实施。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但随着产业技术等发展变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可修改调整。

(三)认定方式、内容

1.认定方式。试点企业可综合运用考评结合和技能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应突出生产过程和工作业绩表现等综合职业素养的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应增加综合业绩评审,考评权重由试点企业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技能竞赛在经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等级,企业职工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管理权限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认定内容。包括综合职业素养评价和职业能力考核,综合职业素养评价侧重于对职工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社会贡献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把品德放在首位,通过个人自评、考核互评、民意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工匠精神和社会责任;

2)注重工作业绩评价,将岗位工作绩效作为认定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技能人才参与技改项目、创新生产工艺、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业绩成果;

3)强化社会贡献评价,将技术推广、专利申请、标准制定、传技带徒以及承担企业培训和社会化任务等方面的实际贡献纳入评审内容。

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察执行操作规程、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以下内容:

 a.注重职业知识基础,重点考核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对应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b.突出操作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与职业、岗位相关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规范和胜任岗位的职业能力;

 c.强化安全生产意识,重点考核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应急处置技能,掌握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内容。

(四)试点条件

 企业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制度,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2)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3)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5)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其中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或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6)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以及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

7)自愿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系统。

二、试点工作流程

(一)企业备案

企业备案应按成都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流程图分步实施(附件1),并掌握以下主要环节:

1.申请备案。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企业,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提交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及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主要包括:《成都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2)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

2.受理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需要,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

3.技术评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对企业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资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专家意见,并报市人社局复审。

4.备案公示。对审核评估及实地考察合格的企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向省报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企业相关信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

6.备案回执。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通过技术评估的企业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为3年,同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统一公布试点企业信息。

(二)认定实施

1.制定方案。试点企业应提前15个工作日制定考务方案,将具体认定考务信息上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内容包括认定工作时间安排、职业(工种)及等级、考生名册、试题命制方案、等级认定标准及方式、考场设置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考务人员信息、考务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

2.实施认定。试点企业根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实施方案,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运用视频监控系统规范实施认定工作,视频监控录像须保存一年。

3.质量督导。试点企业质量督导员对每次认定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督导,并将质量督导情况填写入考场记录表中,签字盖章后存入该次考核档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督导对象和督导员,进行质量督导和组织巡考。

4.结果备案。试点企业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试点企业应在两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文档及考务资料,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5.证书管理。根据人力资源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的规定,试点企业按备案回执中明确的证书编码进行用印,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信息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化工作平台上传至四川省技能人才管理信息系统。

三、试点工作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细化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本市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确定我市试点企业的条件和范围,监督认定实施关键环节。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点企业备案管理、业务指导、技术服务、质量督导、数据统计,对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政策宣传工作,将企业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兑现相关政策。开展职业技能认定试点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区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备案,实施具体评价认定工作,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责任原则。试点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坚持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操作技能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评价认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评价结果与使用待遇相挂钩的原则,面向企业职工,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突出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二)监督服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指导试点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评价规范,认定流程、工作台账和信息系统等,进行命题技术、题库建设和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指导。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试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运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违规处理。试点企业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活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未按评价标准或规范开展、成绩造假、考评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视情节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备案资格。试点企业内部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应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企业,按备案所需材料于2020630日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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